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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

2019-12-06 18:39: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工作需要,切实加强河湖与水库工程管理,提升河湖与水库工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河湖和水库功能,促进河湖修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和水库管理秩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我省设立河长和湖长的河道、湖泊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第三条  河道、湖泊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管河道和潇河、御河等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以及省直管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市管河道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由河道或水库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管河道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由河道或水库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个县(市、区)境内的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河道、湖泊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分为河道(湖泊、水库)调查、河道治导线规划(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报告编制(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不包括此步骤)、划界报告编制、土地调查、边界确权、土地发证和界桩设置等七个步骤。其中土地调查、边界确权、土地发证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成,本技术规定不作规定。

 第五条  本次河道、湖泊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采用统一的坐标系和高程系,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六条  河道治导线规划(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报告、划界报告须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或河道整治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的编制须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或水库枢纽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章  河道治导线规划 

 第七条  河道治导线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有:河道调查,地形图测量,水文计算和治导线规划。

 第八条  河道调查的主要内容有:河道基本情况,本河道及流域内水利设施,历史洪水及淹没范围(收集历史洪水调查与分析资料和实测洪水系列,说明洪水成因、发生时间、洪水组成情况),现状堤防情况(长度、型式、达到的标准等),拦河、跨河建筑物情况(包括水库、闸、堰、桥等),取水、提水工程,侵占河道建筑物,入河排污口,河滩地(包括堤外湿地和水面)利用,两岸及历史最高洪水位内的村镇及涉河场所情况等。

 第九条  地形图测量主要内容有:

 (1)平面地形测量:沿河地形条带图测量的比例不低于1:2000,测量宽度根据历史洪水调查情况确定,一般为500m。局部河段可适当调整,但最窄处不得小于200m。

 (2)河道纵、横断面测量:沿河道中泓线按1:500的比例测量纵断面,并绘制河道纵断面图;沿河道每200~500m按1:500的比例测绘横断面图,局部河段可适当增减。

 (3)拦河、跨河建筑物测量:逐处测量拦河、跨河建筑物,复核其过流能力,并拍摄能够反映建筑物面貌的像片和绘制垂直河流的断面图。

 (4)航拍摄影:利用无人机沿河道全程进行航空摄影,并制作全程影像资料和正射影像图。

 第十条  本次编制的治导线规划为洪水治导线。按《防洪标准》沿河分段确定编制河段的防洪标准,原则上乡村段河道按十~二十年一遇洪水、城镇段河道按二十~五十年一遇洪水规划,设区市的城市段河道按五十~一百年一遇洪水规划。城镇段、设区市的城市段河道的洪水标准还应结合城市和乡镇规划合理确定。有特殊要求的河段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洪水计算按照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支流汇入点和较大提引水工程、水库、闸坝等影响洪水流量变化的位置为分界点分段计算。根据洪水计算结果和河道形态进行水力计算,在已测量的地形上进行治导线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治导线规划应结合河道现状实际进行。有堤防或河道两岸有控制性建筑物的河段,应复核其行洪能力,现有堤防或两岸控制性建筑物约束的河道达到防洪标准的,以堤防内边坡线或两岸控制性建筑物约束边界即临水控制线为治导线;现有堤防或两岸控制性建筑物约束的河道不达防洪标准的,须按现状无堤防情况下规划治导线。现状无堤防河段,按设计洪水位边界线规划治导线。河道两侧岸坡阶地明显,且两侧岸坡之间的河宽满足或大于行洪要求的,宜以河道两侧岸坡线规划治导线;如河道两侧岸坡线之间宽度太大,与上下游不好衔接,可根据河势变化按修筑堤防的情况合理确定河宽,规划治导线。

 第十三条  治导线规划成果:

 (1)河道治导线规划报告;

 (2)测量成果报告;

 (3)标有治导线的河道实测平面图图册;

 (4)标有治导线的河道航拍正射影像图图册;

 (5)河道纵、横断面图册;

 (6)拦河、跨河建筑物图册;

 (7)河道航拍影像资料。

 以上成果,均应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十四条  河道治导线规划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概述:流域概况,气象,水文水资源情况,年径流,泥沙,社会经济概况,规划主要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规划基本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与任务,规划思路;

 (3)河道调查及成果;

 (4)河道测量:测量依据(包括坐标、高程系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纵、横断面测量,主要成果;

 (5)规划标准与设计洪水计算:河道分段,防洪标准,分段设计洪水计算;

 (6)地质:规划区地质,分段河道地质;

 (7)治导线规划:河道特征及河床演变分析,治导线规划,治导线内的土地利用面积,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布局;

 (8)建议。

 第十五条  河道治线规划编制费用估算:

 (1)河道调查:根据河道长度,按每公里500元计算。

 (2)地形图测量:条带地形图测绘按每平方公里3万元计算;河道横断面测量按每个断面500~1500元计算(含纵断面图测量费用)。

 (3)治导线规划编制费:按测量费的1/4计算。

 (4)其他费用,按以上3项费用合计数的10%计算。

 (5)以上费用为上限。

 第三章  湖泊水域岸线规划 

 第十六条  湖泊水域岸线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湖泊调查,地形图测量,湖泊岸线规划。

 第十七条  湖泊调查的主要内容有:湖泊基本情况,汇水区域及水利设施,湖泊历史水位及淹没范围,现状堤防情况(长度、型式、达到的标准等),取水、提水工程,岸线利用,侵占湖泊物,入湖排污口,湖泊周围村、镇及涉湖建筑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形图测量主要内容有:

 (1)平面地形测量:沿湖泊周围地形条带图测量的比例不低于1:2000,测量宽度根据湖泊水位变动范围和岸坡地形情况确定。

 (2)岸线断面测量:沿湖泊岸线每200米按1:500的比例测量断面绘制断面图,断面长度根据湖泊水位变动范围确定。

 (3)沿岸线建筑物测量:测量每一座沿岸线周围的建筑物,并绘制平面布置和纵横断面图。

 (4)航拍摄影:利用无人机沿岸线全程进行航空摄影,并制作全程影像资料和正射影像图。

 第十九条  湖泊水域岸线根据《防洪标准》规划,原则上乡村段岸线按十~二十年一遇洪水、城镇段岸线按二十~五十年一遇洪水规划,设区市的城市段岸线按五十~一百年一遇洪水规划。城镇段、设区市的城市段岸线规划的洪水标准还应结合城市和乡镇规划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洪水按照汇水范围下垫面分类计算。根据洪水计算结果和湖泊汇水总量计算湖泊水位,在已测量的地形图上进行岸线规划设计。

 第二十一条 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成果:湖泊岸线规划需提交的成果:

 (1)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报告;

 (2)测量成果报告;

 (3)标有湖泊水域岸线的实测平面图图册;

 (4)标有湖泊水域岸线的湖泊航拍正射影像图图册;

 (5)湖泊水域岸线断面图册;

 (6)湖泊水域岸线建筑物图册;

 (7)湖泊航拍影像资料。

 以上成果,均应提供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概述:汇水区域概况,气象,水文基本资料,社会经济概况,规划主要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规划基本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与任务,规划思路;

 (3)湖泊调查及成果;

 (4)湖泊测量:测量依据(包括坐标、高程系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断面测量,主要成果;

 (5)规划标准与设计洪水计算:防洪标准,汇水区域洪水径流量,湖泊水位计算(按洪水组合形式的一次洪水水面或年径流量计算水面);

 (6)地质:规划区地质,湖泊岸线地质;

 (7)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湖泊特征及演变分析,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水域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布局;

 (8)建议。

 第二十三条  湖泊水域岸线规划编制费用估算同河道治导线规划。

 第四章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界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原则应是:

 (1)现有堤防满足治导线规划要求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管河道和潇河、御河的管理范围边界线为现有堤防背水坡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20m处,其它河道延伸5~10m处。

 (2)现有堤防不满足治导线规划要求的和无堤防河段,边界线应按以治导线为临水控制线修筑堤防的情况,充分考虑堤防设计底宽和护堤地的宽度规划。

 (3)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完成的河道,应将河道两侧已规划的生态项目划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内。

 第二十五条  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线应根据湖泊水域岸线的规划并结合岸线实际地形情况划界。

 第二十六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界的成果应包括:

 (1)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2) 标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界线的河道实测平面图图册;

 (3)标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界线的河道航拍正射影像图图册;

 (4)测量成果报告,内容有:测量控制点和界桩设置点位坐标;

 (5)拦河、跨河建筑物图册或沿湖泊岸线建筑物图册;

 (6)河道、湖泊航拍影像资料。

 以上成果,应提供电子版。

 第二十七条  划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概述:流域概况,气象,水文基本资料,社会经济概况,治导线规划情况概述,划界主要成果; 

 (2)划界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划界基本原则和依据;

 (3)测量成果:测量依据(包括坐标、高程系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主要成果;

 (4)划界标准与划界分段成果:河道分段,防洪标准,分段设计洪水,分段划界说明,水域、滩地和岸线利用情况说明;

 (5)界桩设计:界桩可分为百米桩、千米桩和特殊桩,各类桩设置原则,桩体及埋设设计(界桩的材质、形状、尺寸的统一标准另行规定);

 (6)界桩埋设费用估算。

 第二十八条  划界报告编制费用,按河道长度和湖周长度估算。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编制按每公里河道2000~3000元考虑,湖泊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编制按每公里湖泊周长1000~1500元考虑。

 第二十九条  河道治导线规划和管理范围划界、湖泊水域岸线规划和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可同时进行,其成果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增加河道治导线规划、湖泊水域岸线规划的相关内容。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也可待河道治导线规划、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 

 第三十条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运行区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

 运行区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范围。已经征地的范围或现有占地范围满足工程运行管理要求的,根据已征地范围或现状实有占地范围划界;已经征地的范围或现有占地范围不满足工程运行管理要求的,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规定划界。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泄水隧洞、水电站等枢纽建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山区丘陵型大中型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规定划界,平原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

 库区管理范围,库区淹没影响区已经征地或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批复的水库,按照库区土地征用线划界,且原则上不低于库区淹没影响高程;库区淹没影响区未征地的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划界。库区淹没影响区已经征地或未征地的水库的划界,都应与岸坡稳定计算边界线比较,并取范围大者为边界线。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由工程区管理范围的大坝下游边界线、两岸管理范围端线与库区管理范围边界线连成的闭合范围组成。

 第三十一条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水库调查,地形图测量,水文水利计算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

 第三十二条  水库调查的主要内容有:水库基本情况,流域概况,建设及历次改建、除险加固情况,历年蓄水过程分析(包括历史最高洪水位、最低蓄水位发生的情况),水库征地移民安置情况,地质概况及库岸坍岸、滑坡等地质灾害情况,库周提引水设施及其它水利工程情况、侵占建筑物、入库排污口、滩地利用、村镇及涉库场所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地形图测量主要内容有:

(1)平面地形测量:运行区、工程区地形图测量和沿库周地形条带图测量的比例不低于1:2000,运行区、工程区测量范围应从划界范围的周边向外延伸300~500m;沿库周地形条带图测量范围的内缘线应根据多年蓄水的水位线或最低水位线为界确定,一般应包括水面宽度50~100m;外缘线应从校核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m, 岸坡稳定计算边界线范围较大的可适当增加延伸宽度。

(2)库周横断面测量:沿库周每200m按1:500的比例测绘横断面图,横断面图范围同库周地形条带图测量范围。

(3)库周建筑物测量:逐处测量库周建筑物,并拍摄能够反映建筑物面貌的像片和绘制垂直库岸的断面图。

(4)航拍摄影:利用无人机在运行区、工程区范围和沿库周全程进行航空摄影,并制作全程影像资料和正射影像图。

 第三十四条  水文水利计算,近年来安排过改建或除险加固工程的水库,且批复的设计中有满足本次划界工作需要的水文水利计算的成果,可直接引用其成果;近年来未安排过改建或除险加固工程的水库,或批复的设计中没有满足本次划界工作需要的水文水利计算的成果的水库,需按水库设计的洪水标准进行水文水利分析计算。

 管理范围划界,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应包括:

 (1)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2) 标有水库运行区、工程管理区、库区的管理范围界线的实测平面图图册; 

 (3)标有水库运行区、工程管理区、库区管理范围界线的航拍正射影像图图册;

 (4)测量成果报告,内容有:测量控制点和界桩设置点位坐标、地形图和断面面图;

 (5)沿库周的建筑物图册;

 (6)水库运行区、工程管理区、库区管理范围航拍影像资料。

 以上成果,均应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六条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概述:水库概况(水库调查的主要内容),划界主要成果; 

 (2)划界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划界基本原则和依据;

 (3)测量成果:测量依据(包括坐标、高程系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主要成果;

 (4)划界标准与划界成果:划界分区,划界标准,分区划界说明,水域、滩地和岸线利用情况说明;

 (5)界桩设计:工程管理区与库周统一设置界桩,界桩可分为百米桩、千米桩和特殊桩,各类桩设置原则,桩体及埋设设计(界桩的材质、形状、尺寸的统一标准另行规定)。运行区的界桩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置;

 (6)界桩埋设费用估算。

 第三十七条  运行区和工程区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编制费用,按每平方公里35000元计算。

 库区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编制费用包括:

 (1)水库调查:按大型水库每座50万元、中型水库每座30万元、小型水库每座10万元计算。

 (2)地形图测量:库周条带地形图测绘按每平方公里3万元计算;库岸横断面测量按每个断面500~1000元计算。

 (3)划界计算及报告编制费:按测量费的1/5计算。

 (4)其他费用,按以上3项费用合计数的10%计算。

 (5)以上费用为上限。 

第六章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的批准和界桩埋设、验收 

 第三十八条  河道治导线、湖泊水域岸线规划报告和河道、湖泊、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由第三条明确的负责组织实施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前须征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河道、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取得一致。

 第三十九条  界桩的制作和埋设须按照批准的划界报告中界桩设计进行。界桩制作、埋设承包单位须具有地形测绘资质。

 第四十条  界桩制作和埋设完成后,由第三条明确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批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报告的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技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山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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