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平朔安太堡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2018-09-28 17:47:45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中煤平朔安太堡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煤平朔安太堡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平朔办〔2014〕219号)收悉。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厅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公司委托太原碧蓝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中煤平朔安太堡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煤平朔安太堡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位于朔州市平鲁区东南约6km处,厂区占地面积14.85hm2。项目建设2台35万千瓦国产超临界燃煤发电直接空冷机组,相应建设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装置。 二、项目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处于泉域中西部岩溶水埋藏径流区,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厂址和贮灰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分别为13km和14km。 三、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有关评价结论。根据《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项目施工填挖方和桩基础均不会触及到奥陶系地层,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但桩基础施工会使基坑及周围孔隙水水质发生浑浊,其影响将施工结束后逐渐消失。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其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规程,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及保护措施,确保神头泉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不受影响。 (一)项目施工期,废污水不外排。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用于降尘洒水。 施工期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堆放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二)项目运行期: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送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三)为了确保生产、生活废污水不外排,业主应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事故工况下的应急预案。 五、业主须对项目贮灰场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1cm/s;同时还应建设灰水回收利用系统,确保灰水全部回收利用。 六、项目业主应加强电厂施工与运行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项目厂址区水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由于项目建设及废污水排放对当地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造成影响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时妥善解决。 七、朔州市水务局、平鲁区水利局、神头泉域水资源管理处要加强对该项目在泉域影响范围内建设和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泉域水环境不受影响。 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山西省水利厅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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